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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违反《环评法》建设项目整改方案的通知


  2、对已批复环评文件同意建设的工业项目,且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试运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违法建设项目,各县(市、区)要依法下达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试生产并罚款;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各县(市、区)依法下达限期补办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的法律文书,逾期未办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以罚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各县(市、区)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下达法律文书,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罚款。

  3、对未进行区域规划环评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各有关县(市、区)要狠抓落实,指定专人督办,对规划环评经费不落实的,要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五条规定落实经费,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4、对“十一五”期间审批同意建设的钢铁、水泥、煤化工、焦化等工业项目,对未兑现拆迁、置换、淘汰承诺的,一律不得投入试生产或不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2009年三晋环保行提出的问题要进行后督查,对已经落实处理的但又死恢复然的要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从严处理。

  三、整改时限

  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违法建设项目、2009年三晋环保行提出的问题、区域规划环评工作,要求各县(市、区)于2010年7月15日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同时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专项检查行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务于7月2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在此整改期间,市政府将不定期对各地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届时,要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检查行动工作进行实地考核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整改并通报全市,同时上报省政府和省环保厅,并接受省验收检查组的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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