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违反《环评法》建设项目整改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违反(环评法)建设项目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吕梁市违反《环评法》建设项目整改方案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2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晋环发[201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违法建设项目排查实际情况,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排查情况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和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要求,我市高度重视,对专项检查行动作了具体安排部署,并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41号)、《关于在全市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43号)、《关于对全市建设项目进行排查的紧急通知》(吕环发电[2010]8号),各县(市、区)通过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注册企业名单,对辖区内“十一五”以来即2006年以来所有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进行了认真排查。通过排查,我市辖区内尚有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16个,违反“三同时”制度违法建设项目60个(见附表)。
二、整改措施
各县(市、区)要对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违法建设的工业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违法建设项目实施分类处置。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建设项目,责令其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对符合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建设项目,依法下达限期补办手续的法律文书(在未取得合法环评文件审批之前,必须保持停建、停产状态),逾期不补办的,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停电、停水、停贷,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项目单位进行新闻媒体曝光,对项目法人依法追究法律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