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情况等。
6、批发企业租赁库房或安全条件不达标库房整治情况。
7、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关闭的情况。
8、对已经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督责任的“三落实”情况。
五、专项整治中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凡有以下行为的,一律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过期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省、市安监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
3、批发经营企业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等作业人员未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上岗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的。
4、安全储存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
5、烟花爆竹仓库违规存储的,特别是在C级库存放A级产品的。
6、未建立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未建立流向登记台帐的。
(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凡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扣直至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销售含氯酸钾成分的烟花爆竹产品。
2、存在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现象的。
3、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
4、企业不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
(三)对连续两年处于停业状态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注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程序对其组织关闭。
(四)对于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行政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
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或被责令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经营或建设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实施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专项整治的检查方法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企业自查与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抽查、接受省督查组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并采取以下方法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