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要建立独立于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引入医学专家、患者代表、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退休医生、退休法官、医疗栏目新闻记者等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促进医疗纠纷案件处置规范化。推广医疗纠纷案件的先进经验,努力加强医患沟通,完善沟通内容,改进沟通方式,注重沟通效果,积极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要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各医疗机构在执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探索建立适合我市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加入医疗责任保险,把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调处有机结合起来。要运用综合手段,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严肃查处和打击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就医环境安全、有序。依法、公平、公正调处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各类医患纠纷。
七、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责任落实,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管。积极推行医疗信息公开,完善医疗机构评价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于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责任程度,分别给予责任人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吊销执业证书等处分,对触犯《
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要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处罚:1、对一级、二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执业活动的处罚。医疗机构应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一、二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3、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4、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