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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化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报告程序和时间。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1名以上患者死亡或3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于1 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7小时内向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直医疗机构1 2小时内直接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患者发生院内死亡的,不论何种原因,医疗机构应立即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凡属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在7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日内报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直医疗机构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医疗机构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写出专题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医疗纠纷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日内报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直医疗机构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纠纷按程序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日内报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直医疗机构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事故或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日内向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直医疗机构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协议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纠纷的原因、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协议、鉴定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医疗机构整改措施;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三)报告要求。无论属于上述哪种形式的报告,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6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属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要求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严格落实责任制,不得迟报、瞒报、不报,违者进行责任追究。

  六、探索建立调处机制,努力改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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