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必须主动面对,不得推诿回避。必须做好宣传、解释、疏导工作,首先要控制事态,尽快恢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然后再依法依规按程序报告、处理医疗纠纷。
(三)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在按照程序和要求报告的同时,要及时了解情况,作好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患方依法按程序处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按规定通过协商、调解、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加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平、公正、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
(四)公安部门要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警务点,维护医院及周边治安安全。要把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重点范围,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关注纠纷动态,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对蓄意策划的“医闹”行为,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果断处置,迅速出警,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全力维护和恢复正常诊疗秩序。
(五)司法部门要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构,规范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好重大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为医患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六)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全面地对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进行报道,正面、客观宣传医学科学知识,让公众了解医学科学的发展前景与局限性,引导和规范患者行为,增进群众对医务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对涉及医疗机构的负面报道,要从严把关,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要积极宣传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成功案例。
(七)信访部门要做好医疗纠纷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告知并引导信访、上访人员按照《
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合理诉求,按法定程序处理医患纠纷,遵守上访秩序。积极引导依法处理医患纠纷,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处理纠纷。
(八)综治办要积极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内部管理措施,协助进行职工教育,协助调解和化解医患纠纷。把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规范程序,强化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医疗事故和纠纷报告制度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报告管理工作。从2010年5月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发生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争议、医疗事故要一律实行报告制度。凡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必须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要求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