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务人员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相告,及时解答其咨询,使患者和家属了解病情和即将采取的诊疗行为。注重沟通方式、沟通效果,要进行换位思考,给予患者及其亲属更多的人文关怀,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尽量减少和避免发生医患纠纷和误解。
三、健全制度,完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机制
(一)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恶性事件处置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当出现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就医患者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恶性事件苗头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及时、客观、公正、妥善地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千方百计、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坚决杜绝因工作不及时、不深入、不细致、不公正和处理不当而激化矛盾。做好解释、疏导、防范工作。
(二)建立医患沟通和院长特派联络员制度。各医疗机构要确定专门负责医患沟通的特派联络员,给病人发放联络卡。联络员要经常深入门诊、病房、科室向病人及其家属了解情况,做好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沟通工作,加强与患者及其亲属的沟通交流。要及时收集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意见、建议,了解和掌握患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医疗机构的评价。要设立畅通的医患沟通信息渠道,如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院长接待日、定期召开例会等,及时发现和解决医患纠纷。
(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要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要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防范和处理医疗争议的措施及工作预案,建立防范医疗纠纷的长效机制。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原则、办事流程、解决渠道,对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及时做出预警和判断。
四、部门联动,加大医疗纠纷处置力度
重大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使医疗纠纷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组织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卫生、公安、监察、信访、民政、司法、综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维护医疗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医疗纠纷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医疗纠纷调处和医疗秩序稳定负总责。接到医患纠纷报告或上级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达现场,一方面积极做好患方思想工作,稳定患方情绪,说服、劝诫、疏散群众,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立即组织指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