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抢险救灾时必须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卫生部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城市防汛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水灾害后,离石区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城市防汛指挥部应按照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洪水灾害后,卫生部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水灾害后,城市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市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5应急响应结束
5.5.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清除时,城市防汛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5.5.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
5.51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城市防汛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6.1.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抢险与救援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河堤、市政排水工程设施,应按职责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城市防汛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市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抢险任务,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负担技术指导任务。
6.3供电与运输保障
6.3.1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3.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