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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3)城市防汛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洪;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的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2.2较重(Ⅲ级)

  (1)城市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雨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相关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加强汛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防汛。

  (3)城市防汛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具体安排防汛抗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或组织防汛,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工作,并将防汛的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市防汛指挥部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5.2.3重大(Ⅱ级)

  (1)城市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部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雨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雨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密切监视汛情、雨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各方抗洪抢险。

  (3)城市防汛指挥部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Ⅱ级响应,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洪工作。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和抗灾救灾工作。

  5.2.4特大(I级)

  (1)城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市防汛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指挥部每天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措施。财政单位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抢险物资;交通部门为防汛抢险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密切监视汛情、雨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各方抗洪抢险。

  (3)城市防汛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可依法延续本地区的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洪工作。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

  5.3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5.3.1河道洪水

  (1)在汛期,河流洪水漫滩时,堤防开始临水,责任单位包保段进行巡查、防守准备。

  (2)在汛期,河流洪水普遍漫滩时或重要堤防段水流偎堤,堤防或防洪工程有可能出现险情时,责任单位包保段进行认真巡查,随时防守准备。

  (3)河流洪水高于警戒水位,低于保证水位,对堤防或防洪工程的安全构成危险,极易出现险情,需责任单位包保段严加巡查和防守,做好抢险准备。

  (4)河流洪水超过保证水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城市防汛指挥部及时发布群众撤离命令,部署抢险队,采取有效抢护措施和方案。

  (5)当河流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城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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