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市司法局要结合我市“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市建设局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对违法的污染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环保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市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并配合实施。
领导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初-5月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初至8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