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在2010年全省开展的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取得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认真清理钢铁、水泥、焦化、造纸、化工、火电、铸造、电镀、平板玻璃、印染、制革、有色冶炼、氯碱、采矿等“两高一资”行业的违法建设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未经环评批复、违法开工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违法建成投产的,一律停止生产;对于未经批复违法进行试生产、超期试生产或长期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法生产的,一律停止试生产;对不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规范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一律限期安装并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法建设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将采取区域限批政策,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由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和完成日期。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
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落实情况、阶段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大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实行多部门联动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案件定期开展后督查,切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本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