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设立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市煤炭工业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等管理职责划入市煤炭工业局。
(三)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四)落实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会议的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工业厅煤炭产业政策规定,提出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拟定全市煤炭生产合理开发规划和综合利用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实施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查上报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和市营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市煤炭生产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上报等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统计调度工作、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运销管理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查上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