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管理,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二)番禺区、花都区原签订的出让合同未明确出让用途和建筑面积,且在本通知实施前已销售的项目,已批准预(销)售的面积,不再追收土地出让金,但未批准预(销)售的部分,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土地出让金。
(三)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同时废止。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名词解释
2、新建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土地出让金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3、商业用房土地出让金楼层修正系数表
附件1:
名词解释
本通知有关术语的含义:
一、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在正常市场条件和设定土地开发条件下,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基准日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纯收益。本通知所指基准地价为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公布的最新时点的基准地价。
二、土地纯收益
土地纯收益是土地所有者权益的价值体现。除公开出让外,本通知所指土地纯收益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40%确定。
三、经营性用途
本通知所指经营性用途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务(企业)办公、金融、商贸会展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及其它非经营性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用房,不包括工业和仓储用途。
四、经营性基础设施、经营性仓储
经营性基础设施是指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基础设施;经营性仓储是指除工业企业生产自用配套仓库以外的仓储项目。
附件2
新建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土地出让金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商 业
| *容积率
| r≤0.4
| 0.4 | r≥2
|
修正系数
| 1.0
|
| 0.58
|
综合(办公)
| 容积率
| R≤8.0
| r>8.0
| 参照工业用途标准计价的其他项目适用本修正系数。
|
修正系数
|
| 0.7
|
普通住宅
| 容积率
| r≤5.2
| r>5.2
| 独立庭院式低密度(r≤1)住宅用地,其修正系数为3。
|
修正系数
|
| 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