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技术指标
(一)计价用途。
1.出让宗地的用途类别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和建筑功能,对照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确定。其他未列入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或其土地利用效益相近)的用途类别确定。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建筑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4%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应按办公及住宅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价面积
1.商业、综合(办公)、住宅、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仓储等参照工业用途标准计收的其他项目用地以及原划拨工业用地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建筑面积计收,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收。
2.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按净用地面积计收。
3.多种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的,按不同用途或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分摊面积分别计收。
4.原出让合同未明确出让建筑面积的非工业项目,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首次批准的净容积率小于1.8,按首次批准的净容积率设定原出让合同的出让建筑面积;否则,按净容积率1.8设定原出让合同的出让建筑面积。
(三)相关修正。
1.商业路线价区段上的商业临街宗地,其土地纯收益在网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按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商业区段路线价加价的10%加收。
2.除工业项目外,新建项目计收土地出让金作容积率修正(附件2)。商业用途容积率修正后低于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时,取其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3.原划拨土地上商业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作楼层修正(附件3)。当某层商业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楼层修正后低于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时,取其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原划拨土地上综合(办公)、住宅、工业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不作楼层修正。已出让项目调整土地出让金时,除商业作楼层修正外,其他用途均不作楼层或容积率修正。
4.基准地价或土地纯收益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价格。出让年限少于最高出让年限的,须对其土地出让金进行年限修正,修正系数为K=[1-1/(1+r)n]/[1-1/(1+r)N],其中,r为土地还原利率,取出让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基准利率,n为实际出让年限,N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