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地下商业按地上商业计收标准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除依法可划拨外,其他新建地下建筑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本通知实施前未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建筑,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
(十一)已出让项目发生规划调整(含容积率增减、规划用途调整),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调整标准的,从其约定。出让合同未约定调整标准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1.公开出让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容积率增加的,按当前基准地价单价与原合同成交单价当中的高者补交土地出让金;容积率减少的,按原合同成交价格调减,但用地单位自身要求减少项目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予退减。
2.公开出让项目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可收回重新出让;不收回重新出让的,若地块调整用途后的市场总价高于调整前市场总价的,按两者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若地块调整用途后的市场总价低于调整前市场总价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予退减。
3.协议出让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建筑面积或建筑用途调整的,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若土地出让金减少的,按减少额的30%退减;非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退减额不得超过原已核定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4.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用地后未按原规划实施建设的项目,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的,由政府收回重新公开出让,按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40%返还原用地单位前期投入费用;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外的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现规划调整为非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
5.工业项目增加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的,不加收土地出让金。但其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本通知第三点第(一)款第2项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原属政府储备用地的,分别按办公或住宅用途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原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分别按办公或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十二)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原协议出让项目,经出让方同意,重新设定土地出让起始时间的,可按新设定起始时间时的土地纯收益重新计收土地出让金;但除政府原因导致土地延迟开发的期间之外,原已使用的年限应按原出让合同标准及本通知的年限修正系数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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