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划拨用地或其地上建筑(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除外)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及原划拨用途的土地纯收益之和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非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原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等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及私有住宅用房产权人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具体的区片划分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对外公布。
(六)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按年计收土地出让金。其年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具体征收细则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改建、扩建,改建、扩建后建筑面积增容不超过原产权面积5%(含5%)的,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超过5%的,增容部分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使用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权属转移等情形,按规定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纳入“城中村”自主改造且与旧村一并改造的,按土地纯收益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交易转让时,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
(九)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旧厂房,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作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改造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收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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