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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穗府办〔2010〕3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
  (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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