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的支出项目
(一)职业(创业)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2、标准。按照本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执行。同一人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2、标准。按照本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2、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实现灵活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计算。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实际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5项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岗位补贴。
1、适用对象。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2、标准。按照本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本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2、标准。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适用对象。参加广东省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在职劳动者和本市户籍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2、标准。按照本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执行。符合条件人员一年最多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设备购置经费补助。
我市按照项目制订专项支出方案,编列购置清单及预算,由市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该项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扩大支出范围总支出的50%。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