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黔卫发办〔2010〕83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疾控中心,厅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及时准确地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信息,我厅组组织有关专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件:
贵州省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卫生行政部门
(一)系统建设。组织辖区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统一规划和建设,使之覆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经费保障。为辖区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提高疫情报告质量提供必要经费保障,用于设备更新、网络租赁和维护、相关技术培训、督导检查等。
(三)制度保障
1、规范辖区医疗机构诊疗记录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簿、放射科及检验科登记簿等记录,并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2、建立辖区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指定辖区疾控机构负责疫情通报工作,通报类别包括定期简报、专题简报和暴发疫情简报三类,通报对象包括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辖区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暴发时向比邻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督导检查。将传染病报告管理纳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目标考核,定期与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和通报,奖优罚劣,对迟报、瞒报行为进行处罚。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