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负责人,要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紧密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研究制订本县(市、区)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并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市联动检查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市联动检查组在本行政区的联合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二、三类企业监管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监管责任人员,并将上述“三落实”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后逐级上报。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大力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排查隐患,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要组织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执法公正。在检查期间,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严格检查程序;发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人民政府督办;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县(市、区)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依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有关部门追究县(市、区)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省、市、县三级联合检查组在检查中不认真履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