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证照手续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采用先进的技术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对照标准开展自评,并将自评定级情况上报属地安监部门。
(二)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整治
在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分类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一类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二类企业),要列入停产停业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三类企业),根据企业标准化自评定级情况聘请安全生产协会的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定级考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的所有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按照上述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行政区内的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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