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考核(满分100分)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为:综合工作、重点工作、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三部分。其中综合工作占25分,重点工作占25分,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占50分。
2、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市人民政府下达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考核(满分100分)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为:综合工作、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两部分。其中:综合工作占50分,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占50分。
(三)考核否决事项
为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设置否决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内在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火灾、民爆等重点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 区域内其它行业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发生事故瞒报、谎报;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其中:奖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各5万元;奖县市区长安全助理、安委办主任各3万元)。对获得优秀的市直有关部门:奖安监局、煤炭局、公安交警支队各30万元(其中:奖行政一把手3万元,分管领导各1万元);奖其它单位各15万元(其中:行政一把手2万元,分管领导1万元)。
(二)对获得良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其中:奖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各3万元;奖县市区长安全助理、安委办主任各2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直有关部门:奖安监局、煤炭局、公安交警支队各20万元(其中:奖行政一把手2万元、分管领导各1万元);奖其它单位各10万元(其中行政一把手1万元,分管领导5000元)
(三)对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圆满完成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并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评为先进,奖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