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规划和要求,在总结分析2009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5类23项指标构成:
1.总体控制考核指标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考核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2)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区域内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建筑、民爆)发生1起1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
5、否决项
(1) 区域内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建筑、民爆)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事故,或发生2起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事故。
(2) 区域内其它行业发生1起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事故。
(3) 发生事故瞒报、谎报的。
(4) 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事件。
(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和工作任务考核两大部分: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方面,将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类23项全部进行分解;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方面,从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三个方面确定。(详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