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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税收工作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0、101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8、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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