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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税收工作的通知

  四、主动沟通、加强协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继续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积极向有关部门宣传国家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务部门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思路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完善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机制和办法,形成并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社会管理合力,使广大纳税人及时、充分地享受到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有关节能减排主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件:
有关节能减排主要增值税优惠
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一、节能减排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二、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办法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1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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