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包企巡查组交流
1、包企巡查组人员实行跨组交流。
2、包企巡查组人员每年度跨组交流1次。
3、跨组交流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七、考核和奖惩
(一)按照隶属关系,包企巡查组组长按季度向受管辖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工作述职报告。述职情况统一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述职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包企巡查组人员考核
1、严格工作考勤制度。包企巡查组人员每人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全年出勤累计不得少于250天。
2、严格请销假制度。1天以下假期由包企巡查组组长批准;2天以上假期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全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0天。
(三)包企巡查组人员奖惩
1、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发年终奖。
2、所包企业全年无事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年终奖每人3000元,组长另嘉奖2000元。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有效避免重大事故的,给予包企巡查组特别奖2000元。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1、无故脱岗1次的。
2、考核不称职的。
3、不服从轮岗交流安排的。
4、所包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制止、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5、季度业务考试两次不及格的。
(五)包企巡查组人员责任追究
1、所包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吊销《长治市非煤高危行业包企监督检查员资格证书》,责令解聘。
2、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吊销《长治市非煤高危行业包企监督检查员资格证书》,责令解聘。
3、被解聘的包企巡查组人员,与安全监管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重新录用。
八、其它
(一)包企巡查组人员工资、保险、补助、奖金、福利、劳保用品和培训、交通、办公、装备等费用,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为包企巡查组提供开展巡查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用车、工作服装、仪器仪表等。
(三)县(市、区)长助理和安监局长每月召开1次安全工作例会,听取包企巡查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