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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长治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长治市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气象预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加强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两级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市、县两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电视台应当免费安排基本固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气象预报。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地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
  第六条 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局签订刊播协议,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
  第七条 任何媒体刊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预报,并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
  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话声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以及其他信息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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