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本市进口液化天然气气化管输费及门站价格的批复
(沪发改价管[2010]011号)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制定本市进口液化天然气气化管输费及门站价格的请示》(申集[2010]第077号)收悉。为贯彻本市能源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的消费比重,确保天然气生产、输送、配售各个环节协调发展,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及专家意见,现就本市进口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气化管输费及门站价格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定价原则
有利于国际资源的引进,确保全市燃气供应保障;有利于天然气的吸纳,并充分考虑用户承受力;有利于天然气行业各个环节利润共享、风险共担。
二、定价机制
LNG门站价格由到岸价和气化管输费构成。根据有关规定和已签订的协议,对其中的到岸价和气化管输费分别实行不同的定价机制和管理方式。
到岸价是指进口LNG到上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液化天然气公司)码头接收装置的法兰为计价点的资源采购成本。按照国际LNG贸易与油价挂钩的惯例及通行的“照付不议”做法,到岸价根据液化天然气公司与外方已签订的购气合同规定的计价公式及系数,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等确定。国家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应的税负不计入资源采购成本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气化管输费是指从LNG码头接收装置的法兰至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交付点法兰的费用,包括管输、储存、再气化等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及合理利润、税金等。气化管输费由我委核定。
三、定价方案
到岸价由液化天然气公司对每船(批)采购资源按照上述定价机制的规定进行具体核算。
气化管输费暂定为不含税价每立方米0.330元,含税价0.3729元(增值税税率为13%)。
门站价可根据到岸价的变动情况按时调整。具体门站结算价按照月加权平均到岸价和气化管输费计算确定,由液化天然气公司会商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后,在每月10日前将有关结算材料报我委备案后执行(备案表见附件)。
四、其他有关规定
本通知规定的气化管输费,自LNG项目商业供气之日(不含调试气量)起执行,到2012年项目达产后重新审核调整。请你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做好LNG价格结算的协调工作并确保全市燃气的供应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