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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及管线迁移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及管线迁移的通告
(惠府〔2009〕99号)


  为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素质,优化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依法拆迁影响惠州市区江北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的房屋和管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及管线迁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和对象。
  (一)拆迁范围: 新寮路经北三环路、乌石三路、金石二路,纬四路至纬一路江北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具体拆迁范围以该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拆迁对象: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影响改造建设工程施工的各种建(构)筑物和管线。
  二、拆迁时间。
  房屋拆迁的时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为准;管线迁移时限以迁移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三、拆迁的组织实施。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市规划建设局、公用事业局要加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联系和协调,明确各自的拆迁范围和对象;市房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惠城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市公用事业局和规划建设局做好拆迁安置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确保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补偿安置。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对拆除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各类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指导价或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办理拆迁补偿。拆迁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三)拆迁范围内需迁移的各种管线由各管线权属单位按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位置,自行组织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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