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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单位产值能耗超过全市制造业平均水平以上的高载能行业及纺织业、造纸业2009年以来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今年6月底前开展专项检查。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未办理施工许可、招投标、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等)
  三、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大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力度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责任。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区县政府要尽快对各自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2010年度节能目标。尚未下达的,要在今年6月底前下达。
  对年能源消费总量超过5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以下简称“用能大户”)在下达节能目标的同时,要下达用能总量控制目标。其中,对外交通运输行业和高载能行业的用能大户,2010年用能总量增长不得超过5%,具体增幅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区县政府)确定并在6月底前下达。
  (责任单位:本市各相关行业节能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政府)
  (七)全面开展能源审计。今年6月底前,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节能主管部门)报送2009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重点用能单位存在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等情形的,要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未按时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能源审计。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以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财务有关原始资料,用能单位应如实提供。重点用能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能源审计专项监察中查实的企业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并依据《节能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实施行政处罚。
  年内组织对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体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总能耗达2000吨标煤以上的或者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等建筑开展能源审计。根据能源审计结果,由各主管部门督促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落实审计后续的节能改造措施。未按照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和采取节能措施的,按照《民用建筑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审计结果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本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等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政府机管局、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监察中心,各区县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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