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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

  二○○九年六月十日

  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定义
  2工作任务
  2.1调查对象
  2.2调查内容
  2.2.1一般性调查内容
  2.2.2具体内容
  2.3调查工作要求
  2.3.1一般性规定
  2.3.2调查工作对试验的要求
  2.4调查成果
  2.5建立群测群防网络
  3野外记录须知
  3.1野外调查记录要求
  3.2野外调查记录形式
  3.3工作手图和清图填绘
  4成果资料
  4.1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报告
  4.2地质灾害现状分布图
  4.3报告附表
  4.4报告附件
  4.4.1房前屋后高陡边坡调查报告
  4.4.2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
  4.4.3其它附件
  5组织形式及质量监控
  5.1组织形式
  5.2质量监控
  附件
  附表1 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程序
  附表2 房前屋后高陡边坡摸底调查表
  附表3 房前屋后高陡边坡野外调查表
  附表4 斜坡摸底调查表
  附表5-1 斜坡稳定性调查表
  附表5-2 斜坡稳定性调查表(续表5-1)
  附表6-1 滑坡调查表
  附表6-2 滑坡调查表(续表6-1)
  附表7-1 崩塌调查表
  附表7-2 崩塌调查表(续表7-1)
  附表8-1 泥石流调查表
  附表8-2 泥石流调查表(续表8-1)
  附表9 泥石流沟严重程度(易发程度)数量化表
  附表10-1 地面塌陷调查表
  附表10-2 地面塌陷调查表(续表10-1)
  附表11-1 村(居民点)地质灾害调查情况统计表
  附表11-2 村(居民点)地质灾害调查情况统计表(续表11-1)
  附表12 县(市)地质灾害调查情况统计表
  附表13  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表
  附表14  地质灾害点调查复核表
  附表15  工程治理地质灾害点调查表
  附表16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
  附表17-1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基本信息表
  附表17-2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基本信息表(续表17-1)
  附表18 县(市)滑坡土体抗剪强度参数统计表

  1 总则
  1.1目的
  通过开展全省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及房前屋后高陡边坡详细调查、测绘与勘查,为群测群防、应急处置、减灾防灾提供基础地质依据。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国地调局《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万DD2008-02)》 2008年10月
  2、国土资源部《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修订稿) 2007年10月
  3、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信息化成果技术要求》 2008年1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岩土体工程地质分类标准》(DZ/T0219-2004)
  5、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福建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野外调查记录本记录内容与技术要求》 2003年5月30日
  1.3术语定义
  斜坡:是指自然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倾斜度的地形。
  斜坡坡高:是指调查点处第一重山坡的坡顶至调查点处的垂直高度。
  斜坡坡度:是指调查点处第一重山坡自然坡度。
  不稳定斜坡:是指出现裂缝、但又未贯通的斜坡。
  高陡边坡:是指在人类工程活动中对自然稳定山体进行切坡、削坡形成的临空面。
  高陡边坡坡高:削、切坡形成的临空面的垂直高度。
  滑坡:是指斜坡岩土体沿着贯通的剪切破坏面所发生的滑移现象。
  崩塌:是指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
  泥石流:是指在山区或者其他沟谷深壑,地形险峻的地区,因为暴雨暴雪或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携带有大量泥沙以及石块的特殊洪流。泥石流的形成需要三个基本条件:有陡峭便于集水集物的适当地形;上游堆积有丰富的松散固体物质;短期内有突然性的大量流水来源。
  地面塌陷: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当这种现象发生在有人类活动的地区时,便可能成为一种地质灾害。
  本文定义以外的术语,参见有关规范。
  2 工作任务
  在第一轮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山地丘陵地质灾害调查等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调查精度,对人类活动区范围内的不稳定斜坡、高陡边坡、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地面塌陷开展1:1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
  2.1调查对象
  1、房前屋后不稳定斜坡(自然形成)、高陡边坡(人工削坡形成),包括村(居)民住宅、学校、卫生院、工厂等建、构筑物周边区域内的不稳定斜坡和高陡边坡,具体包括下列情况:
  ⑴ 土质人工边坡的坡高大于5米、房屋与坡脚距离小于坡高二分之一、坡度大于45°民房、学校、卫生院、工厂等房前屋后高陡边坡。
  ⑵ 岩质人工边坡的缓倾角的层理面、层间错动面、不整合面、假整合面、断层面、节理面和片理面等这些结构面的倾向与坡向一致,且其倾角小于斜坡前缘临空面倾角的民房、学校、卫生院、工厂等房前屋后高陡边坡。
  ⑶ 斜坡的坡高大于30米、坡度大于25°、坡脚有居民、学校、卫生院、工厂等建筑物的斜坡;
  ⑷ 斜坡的坡高大于20米、坡度大于20°、斜坡坡面土层厚度大于3米、坡面有毛竹林、桔园、茶园、水渠、卫生院、工厂等、坡脚有居民、学校等建筑物的斜坡;
  ⑸ 坡脚或岸边有民房、学校、卫生院、工厂等、且已经出现裂缝的矿山边坡、水库、江(河、海)岸坡。
  2、已发生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点:前人已调查的地灾点本次应进行复核调查,评估其稳定性;新发生的地灾点应查清其分布范围、规模、结构特征、影响因素、引发因素等,并对其稳定性、危害性(灾情)及潜在危害性(险情)进行评价,按照国土资源部《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修订稿,2007年10月)要求执行。
  3、泥石流沟及沟口。应对下列沟及沟口进行调查:
  ⑴ 上游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降大于15°,上游和两侧山坡土层厚度大于2米且源头有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沟口为集镇、村庄;
  ⑵ 历史上曾发生过泥石流灾害的居民点;
  ⑶ 矿山开采区矿渣、道路建设弃渣等无序堆放,堵塞较为严重的沟谷。
  4、地面塌陷:
  ⑴ 出现地面变形的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
  ⑵ 集镇、村庄所在地的覆盖型岩溶区地面塌陷。
  2.2调查内容
  2.2.1一般性调查内容
  1、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斜坡类型、坡面形态、坡体结构、坡度、坡高、坡向、以及微地貌组合特征,汇水面积;
  2、斜坡(灾点及附近)植被:包括植被的分布、类型(毛竹)、树林、灌木、果茶林、草地、水田、旱地(菜地、瓜地)、覆盖率、马刀树和醉汉林等斜坡变形指示植物;
  3、地层岩性、结构面组合特征:包括基岩(母岩)地层时代、岩性、产状、层厚及单层厚度;
  4、土体特征:包括残(坡)积层和风化层的分布、厚度、结构、密实程度、稠度、湿度、风化程度及母岩类型;
  5、地表水和地下水活动情况:水渠、蓄水池、水田、鱼塘分布及渗水状况,泉水点分布、形态及流量,雨后斜坡(边坡)渗水状况(水量大小、颜色、浑浊度变化);
  6、坡体变形迹象:包括冒渗混水、拉张裂缝、剪切裂缝、地面隆起、地面沉降、剥(坠)落、树木歪斜、建筑变形等,产生的时间(尽量精确到日),现今变形迹象和历史变形迹象的次数和时间;判断斜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的危险性及可能影响范围;
  7、人类工程活动:包括水电、矿业、铁路、公路、地下工程;
  8、房屋建造基本情况:民居分布、房屋结构、层数、房间数、靠山后墙类型、坡墙距、常住人口、建房时间、经济状况;
  9、了解本县、乡降雨特点,包括:近10年以上的历年降雨量、月降雨量,年台风次数、台风所带来的降雨影响特点、主要灾年的日降雨量,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的日、时降雨量和前期累计降雨量、降雨强度;
  10、通过现场调查和综合分析,作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稳定性现状分析,判定是否为隐患点,划定危险区域,提出防治措施建议。每个调查村(居民点)填写一份村(居民点)地质灾害调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2)。
  2.2.2具体内容
  1、对房前屋后不稳定斜坡和高陡边坡,应做到:
  调查斜坡的地层岩性、坡体结构、结构面组合特征、可能构成崩塌、滑坡的边界条件、坡体异常情况及附近人口、经济状况等,以此判断斜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的危险性及可能的影响范围。房前屋后高陡边坡调查填写附表3,不稳定斜坡调查填写附表5。
  3、对已发生的崩塌、滑坡,应做到:
  ⑴ 调查滑坡发生时间、灾情,物质组成、外形及规模、运动形式、滑速、滑距、诱发因素、复活迹象,已有防治措施并提出今后防灾减灾建议。
  ⑵ 现场复核已经采取工程治理(填写附表14)和受威胁居民已搬迁避的地质灾害点,调查工程治理措施和维护现状,受威胁居民搬迁程度及旧宅拆除现状。
  ⑶ 作出灾点保留或不列为群测群防点的判定结论。经现场对其稳定性和复活性及可能影响范围作出评价后,可将稳定性好、复活性低、可预见的近期无人类工程活动的地质灾害点不列为群测群防点。
  a、受威胁群众已搬迁、旧宅已拆除,灾点不列为群测群防点;
  b、受威胁群众已搬迁、旧宅未拆除,灾点列为汛期巡查点;
  c、已采取工程治理、经过整体验收一年(整年)以上并有安全维护措施,灾点不列为群测群防点;
  d、已采取工程治理、经过整体验收不到一年(整年),灾点列为汛期巡查点;
  e、已采取简易工程治理、经过三年(整年)以上未发生新的变形迹象,灾点列为汛期巡查点;
  滑坡调查填写附表6,崩塌调查填写附表7。
  4、对泥石流沟及沟口,应做到:
  应初步查明泥石流的流域特征、堆积物特征、灾害特征、形成条件、诱发因素,了解泥石流危害或成灾情况。包括:
  ⑴ 泥石流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层性质及风化程度、植被类型和覆盖率;
  ⑵ 滑坡、崩塌、岩堆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发育情况及可能形成泥石流固体物质的分布范围、储量;
  ⑶ 流通区的沟床纵横坡度、跌水、急湾等特征,沟床两侧山坡坡度、稳定程度,沟床的冲淤变化和泥石流的痕迹;
  ⑷ 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纵坡、植被、沟道变迁和冲淤情况,堆积物的性质、层次、厚度、一般和最大粒径及分布规律;判定堆积区的形成历史、堆积速度,估算一次最大堆积量;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及弃碴。
  ⑸ 泥石流沟谷的历史。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数、规模、形成过程、爆发前的降水情况和爆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
  ⑹ 了解泥石流危害的对象、危害形式(淤埋和漫流、冲刷和磨蚀、撞击和爬高、堵塞或挤压河道);初步圈定泥石流可能危害的地区,分析预测今后一定时期内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泥石流调查填写附表8、附表9。
  5、对地面塌陷,应做到:
  调查已有塌陷的发育特征,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及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已造成的和今后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已采取的防治措施、效果,提出今后防治建议。
  地面塌陷调查填写附表10。
  2.3调查工作要求
  2.3.1一般性规定
  1、应走访每一个城镇居委会及行政村,收集现有调查和上报的地质灾害点、房前屋后高陡边坡摸底表(附表2、附表4),结合地质环境条件,确定所要调查对象的数量、位置、分布,逐一进行调查评估。
  2、调查方式采取专业人员调查与当地群众报灾、有关部门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调查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专业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
  点: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和群众报险线索,对灾害点或危险点逐一进行现场调查。不得漏查地质灾害。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对所有的居民点须进行现场核查。
  线:沿滑坡、崩塌、泥石流易发生的沟谷和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低等级道路、水利渠线、河流岸线等进行追索调查。对居民区、村庄附近一定范围进行线路穿插和界限追索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土体分布及工程地质特征。
  面:对居民点、村庄附近一定范围内地质条件进行简测,了解地形地貌、土体厚度、分布范围、岩(土)体结构等地质背景条件;不稳定斜坡、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分布和发育规律,做好野外记录和平面图(附表7)。
  3、调查已经采取工程治理和受威胁居民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点现状,复核灾害点治理措施和效果、验收程度、时间;搬迁完成情况(应搬迁、已搬迁、未搬迁户数及人口,旧宅已拆除、未拆除户数)完成时间、未完成的计划完成时间。应经现场复核并填写复核表。
  4、现场调查时应详细记录并填写相应的调查表,并做好沿途观察与描述,做到“一点一表”,按照卡片要求内容逐一填写,对主要地质灾害的主要要素不得遗漏,绘制平面图和代表性剖面,并进行拍照;对现状变化大的复核调查点重新绘制或补充绘制平面图、代表性剖面,并重新拍照。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
  5、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均应填写防灾预案表(附表13)。
  6、以村(居)和县为单位填写地质灾害调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1、12)
  2.3.2调查工作对试验的要求
  每个县应选择典型滑坡(数量控制在本县滑坡总数的20%左右)进行快剪试验。每个典型滑坡进行两组试验,分别对坡积土和残积土进行快剪,得出残、坡积土体的c、f值。
  2.4调查成果
  1、查明以不稳定斜坡(高陡边坡)为重点的地质灾害的分布规律、形成条件、诱发因素、稳定状态及其危害程度,评价地质灾害易发程度与危险性;
  2、对已调查和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或山地丘陵地质灾害调查后新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点进行复活性和危险性调查评估。复核其分布范围、规模、结构特征、影响因素、发展趋势,现有威胁对象、已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3、编制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和隐患点的群测群防监测与防灾预警转移避让方案,提出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和危险点的防治对策措施;
  4、建立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空间数据库。
  2.5建立群测群防网络
  1.在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中,崩塌、滑坡(包括后缘出现蠕滑拉张裂缝)、变形的斜坡和尚在发展的地面塌陷均应列为地质灾害点,作为群测群防监测点。
  经回访调查后确定为稳定性好、发展趋势稳定性好不易复活或威胁对象完成搬迁的原有地质灾害点,不再作为群测群防监测点。
  根据调查结论列为一般性群测群防点,在汛期应坚持巡查,发现危险及时采取防灾措施。
  2.新增监测点的监测方法一般可采用设桩、设砂浆贴片和固定标尺进行滑坡体地面裂缝相对位移监测,并结合人工巡视滑坡体内的微地貌、地表植物和建筑物标志的各种微细变化。原有保留的地质灾害监测点按原要求继续监测。纳入管理编号的房后斜坡,雨季应加强巡视。
  3.监测责任人落实到具体的单位与个人,监测人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点或有关单位的群测人员组成。调查期间应核实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4.地质灾害点基本资料、动态监测数据、灾情数据等,应按有关程序逐级汇交,由县、乡(镇)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电子文档。各县完成资料整理后,数据统一汇总到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
  5、新增的和经复核保留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点、巡查点确定后,重新编制乡(镇)、县(市、区)两级监测网络,作为防灾预案的编写依据。

  3 野外记录须知
 
 3.1野外调查记录要求
  1、地质灾害点编号。每个点按照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信息化成果技术要求》(2008年1月)编制。
  ①统一编号:地质灾害统一编号是GIS连接空间图元与属性表及外部数据库的唯一性关键字,三者必须保持一致。共12位数字,其编码结构如下:
□□□□□□ □□ □□□□
  灾害点顺序编号
  灾害类型编码 01-滑坡,02-崩塌,03-泥石流,04-岩溶塌陷,
  05-采空塌陷,06-地裂缝,00-不稳定斜坡
  行政区划国标代码,依次为省、地区、县三级共六位
  按照唯一性原则编制,每个点的统一编号不得重复,旧灾点删除后其统一编号(包括前人已用过的旧统一编号)不得再用于其他灾点,原灾点又有新的变化时,在“现今变形破坏迹象”栏目记录。当顺序号不足四位应在前面加0,补足4位。
  ②野外编号: 6位,前三位为县级行政区划简码(大写字母),第4-6位为顺序号;当顺序号不足3位时应在前面加0,补足3位;“野外编号”中不得重复,旧灾点删除后其编号(包括前人已用过的旧编号)不得再用于其他灾点。
  ③室内编号:共9位数字,前六位为乡(镇、街道)编码。乡镇编码的填写原则上参照当地的乡镇级邮政编码,当出现几个乡镇共用一个邮政编码时,必须人为改动、适当调整后2位数值,以达到唯一的目的;已做过《山地丘陵地质灾害调查》的县(市、区)出现几个乡镇共用一个邮政编码时已调整,本次调查沿用该调整成果后2位数值。第七-九位为顺序号,应与统一编号的后3位相同;当顺序号不足3位时应在前面加0,补足3位。
  “室内编号”中顺序号不得重复,旧灾点删除后其顺序号(包括前人已用过的旧顺序号)不得再用于其他灾点。
  2、高陡斜(边)坡点编号。共7位,前2位为乡(镇、街道)简码乡(镇)名称前两字首位汉语拼音(大写),第3-4位为行政村(居委会)简码行政村(居委会)名称前两字首位汉语拼音(大写),第5-7位为顺序号,应与统一编号的后3位相同;当顺序号不足3位时应在前面加0,补足3位。
  3、每个点的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特征,应根据规定进行详细记录和填表。做到目的明确、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数据无误、词语准确、字迹工整清楚。
  4、对各类地质灾害形成条件、影响因素、诱发因素的描述应分清主次。特别是诱发因素的分析,应用数据说明。如降雨诱发,应尽量搜集灾害发生前的降雨时间、雨量数据;如人工切坡诱发,应访问切坡的时间。测量切坡后的坡度、高度;如采矿诱发,应尽量搜集开采起始时间、年开采能力、矿石总产量、坑道位置、采矿工艺、采空区面积等资料;如抽、排水诱发,应尽量搜集抽排井孔布置、抽排时间、抽排水量、抽排前后地下水位及变化等资料。
  5、各类地质灾害的规模划分标准,参照表1、表2。
  表1 滑坡、崩塌(危岩体)、泥石流规模级别划分标准

级 别

滑 坡(104m3

崩 塌(104m3

泥石流(104m3

巨型

≥1000

≥100

≥50

大型

100~1000

10~100

20~50

中型

10~100

1~10

2~20

小型

<10

<1

<2



  表2 地面塌陷分级标准

级 别

塌陷或变形面积(km2

巨型

≥10

大型

1~10

中型

0.1~1

小型

<0.1



  6、滑坡、崩塌和斜坡的稳定性分为三级,即稳定性好、稳定性较差、稳定性差;泥石流易发程度分为易发、中等、不易发三级;岩溶塌陷体的发展变化分为停止、尚在发展二级,其中尚在发展情况又分为趋增强、趋减弱两种。稳定性判定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修订稿,2007年10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附图中以现状稳定性作为表示依据。
  7、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见表3.
  表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级别

灾情

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人数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其他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

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特大型

30(含)以上

1000万元(含)以上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000人(含)以上

1亿元(含)以上

大型

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

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

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于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

中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

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

小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

100万元以下

 

100人以下

5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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