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取缔城市主干道路上的占道经营,清理马路市场和店外经营,合理规划和规范管理早、夜市饮食摊点。(金川区政府、市工商局、市城管办负责,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广电局配合)
3.9 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市政设置、道路挖掘施工工地、临街施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市建设局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办配合)
3.10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地管制制度得到落实。(金川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配合)
3.11 城市河(渠)道、金水湖、金川公园人工湖、龙泉公园人工湖、市文化广场人工湖等水面清洁,无幼虫、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金川区政府负责)
3.12 火车站路轨两旁保持干净;汽车站站内清洁、停车场干净卫生;设立旅客吸烟室。(市交通局、金昌汽车站、金昌火车站负责)
4、环境保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1 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没有重大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市环保局负责,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金川区政府配合)
4.2 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70%,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市环保局负责,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金川区政府配合)
4.3 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检测规范等要求。(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市水利局配合)
4.4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市环保局负责,金川区政府、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配合)
4.5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配合)
4.6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配合)
4.7 市辖区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配合)
5、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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