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并与各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主管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是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每季度将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是落实“门前五包”管理人员和监督管理员,组织学习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三是建立例会制度,研究、解决“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与有关部门协调工作。
四是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统一划线或设立停放架等形式,明确门前车辆停放区域;及时查处店外经营、店外加工、乱贴乱画及乱摆乱放和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督导检查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是与辖区内责任单位及个人签订“门前五包”责任状,并进行日常巡查和督促落实,每月将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区城市管理部门。
二是大力宣传“门前五包”责任制,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落实“门前五包”情况进行考核、记录。
三是对“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及个人履责中的有关问题按有关规定或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在“门前五包”责任区内,责任单位及个人履行“门前五包”责任不影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区进行行政执法。
第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
1.沿街责任单位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时间、地点投放垃圾。
2.冬季及时清扫责任区内积雪。
(二)包城市市容:
1.绿地、花坛内无乱堆乱放现象。
2.门前树木无钉挂物品。
3.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要求,适当摆设盆花盆景,栽植花草。
4.高层建筑、窗口地带、标志性建(构)筑物、大型户外广告、门牌字匾应当按要求安装亮化设施并符合街景容貌要求。
5.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开启亮化设施。
6.及时维修、更新直至拆除影响市容景观的亮化设施,保持亮化设施整洁、完好,做到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
7.临街墙面应保持美观整洁。及时进行维修或粉刷,色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要求。
8.临街残墙断壁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9.节庆、婚庆、开业等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条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应当整齐、美观、安全,并按时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