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文件目录(包括文件名称、文号、起草和组织实施部门),于4月7日前分送各起草和组织实施部门。文件的起草或者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和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于5月1日前按照附件1至附件5的格式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文件目录(含数据光盘),与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保留、修改依据文本各1份一并报市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最终审定意见,于7月1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中省直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及其主管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后,经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2004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确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于6月1日前填写附件6、附件7(含数据光盘),与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制定和保留依据文本各1份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应当保留和修改的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应当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于7月1日前填写附件8至附件10(含数据光盘)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上述时限和程序填写附件6至附件10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此外,市政府工作部门、中省直部门和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还应当填写附件11于7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3.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清理和审核工作,参照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中省直部门清理审核程序进行。各县(区)政府将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决定予以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附件2至附件5的格式填写(含数据光盘),于9月1日前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此外,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附件12的格式将所辖区域清理结果的数据统一汇总,于9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公布阶段(9月30日至11月30日)。县(区)以上政府于10月30日前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管辖权将本辖区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级政府公报以及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10月30日前将本部门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乡(镇)政府应当将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公布。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于11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将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凡未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