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本次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洪恩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万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栾福成为副组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清理工作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市领导小组从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抽调两名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董淑珍、李晓京,联系电话:4665856、6375099)专门负责活动情况汇总、工作督导指导、文件审查审核等日常工作。各县(区)、各部门也要立即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迅速启动清理工作。
按照省政府要求,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根据“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作如下分工:
(一)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和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
(二)县(区)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清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其自行清理。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清理。
五、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自2010年3月1日至11月30日。分为3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1日至4月9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县(区)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及中省直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县(区)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及中省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对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各县(区)、各部门要在4月9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中省直部门要在4月9日前将本部门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的数量、名称、发文等情况,列出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
(二)清理与审核阶段(4月10日至9月30日)。各级政府和县(区)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全面展开清理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