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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监管的通知
(豫政办〔2010〕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3号)精神,我省2009年在全省建制镇建设了生活垃圾中转站,2010年将在全省建制乡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为切实加强对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运行监管,确保已建成的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稳定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乡公共环境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加强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监管,关系到公共财政投入效益,直接影响村镇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各地要把加强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监管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的稳定运行是各县(市、区)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是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监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责任,加强指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正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稳定运行。2009年已建成的建制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必须于6月30日前全部实现正常运行。

  二、科学组织,规范管理

  (一)科学配置人员。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15号)精神,参照《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按照服务乡镇的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配备相应的环卫管理人员,实现定岗定员定责。

  (二)实行雨污分流。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投入运行前,要切实做好中转站四周排水管沟的配套建设,避免雨水或其他自然水体与生活垃圾接触,减少压缩液产生量;雨季作业时,要充分发挥雨污分流设施功能,避免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压缩液收集池超负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确保及时清运。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的日常管理要做到生活垃圾日清日运,压缩液要定期清运,及时消毒杀菌,保持干净整洁,减少硫化氢、二氧化硫、甲烷等气体的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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