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的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注明;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视为匿名举报。
第三章 发票违法行为的受理
第七条 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经本局(部门)领导签批,在一个工作日内交由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查办,需即时查办的应当立即转办。
第八条 举报中心要建立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制度。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口头举报或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第十条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应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意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四章 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一条 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由举报中心受理后,由被举报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查处(以下简称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但对制售、开具假发票以及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违法行为由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及时查处,对已办结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对办结的举报案件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发票违法案件的处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