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三)煤炭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可按规定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支持煤炭企业科研开发和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设备改造
(一)煤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算所得税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煤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保持重组企业税收政策稳定
(一)原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凡重组后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享受。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二)煤炭企业通过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保持不变,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但如被兼并重组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由重组后的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原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抓好重组后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省工商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商登记政策
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工作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可以进行以下登记
(一)企业名称核准:兼并重组后申请新设企业名称的,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登记机关直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由原登记机关逐级上报,按区域审核。
(二)新设登记。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三)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办理。
(四)注销登记。兼并重组后原企业需依法注销的,由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吊销。
(五)有限公司间的兼并重组;有限公司与非公司制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间的兼并重组;非公司制企业之间兼并重组;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豫工商企办文〔2009〕第6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兼并重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