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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通知


  3.评估报告由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由省辖市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经省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认定后,通知省财政部门予以退还与补偿,一并支付评估费用。

  省政府国资委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政策

  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理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相关规定。

  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受理范围

  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

  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报送的材料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关文件。

  四、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批准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批准。

  (三)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省地税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面

  (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已贴花部分,可不再贴花。企业重组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重组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重组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二)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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