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资源配置政策和采矿价款核准及处置政策
一、资源配置政策
(一)优先将被兼并重组企业周边及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1.在符合国家煤炭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依照其现有产能及接续资源情况,将已查明煤炭资源储量合理、有序地向省6大骨干煤炭企业配置。2.按照省6大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的数量、产能,优先将两权价款项目中已探明井田的煤炭资源储量向其配置。按照井田资源储量规模,支持新建大产能矿井。3.省6大骨干煤炭企业对联片多个中小煤矿实施兼并重组的,按照资源的整体性和一个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的原则,将中小煤矿的周边及部分深部资源以协议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以提升煤炭整体开发水平。4.省6大骨干煤炭企业对单个小煤矿实施兼并重组的,对其改造原有生产系统扩大生产规模的,可将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资源以协议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5.对其他兼并重组主体实施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在原有矿区范围内支持其增加其他可采煤层,并以协议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6.经省政府批准的所有兼并重组主体都可以对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开展生产勘探,以扩大资源储量或升级资源储量类别。增加的资源储量可以协议方式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7.资源配置规模视兼并重组后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地质条件而定。占有资源储量以15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不低于15年、30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不低于20年、45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不低于30年的规模控制。
在小煤矿兼并重组完成后,兼并重组主体凭兼并重组后的相关证明材料(证照)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配置资源申请,按照批复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二)适当减收新配置的资源价款。
1.按省煤炭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的现有累计生产能力优惠配置资源储量。新配置的资源储量(地质储量)在20倍之内的,出让单价按省政府2009年核定的协议价格的80%执行;超出20倍但在上述确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内的资源储量,出让单价按省政府2009年核定的协议价格执行;超出最低服务年限部分的资源储量,出让单价按省政府2010年将核定的协议价格执行。
2.在原矿区范围内升级和新增的资源储量,其价款按按省政府2009年核定的协议价格的70%执行。
(三)兼并重组小煤矿新配置的煤炭资源价款可分期缴纳。
按照兼并重组小煤矿数量,兼并重组小煤矿在50个以内的,分3年交完,其中首期缴纳40%;兼并重组在50个以上100个以内的,分3年期交完,其中首期缴纳30%;兼并重组在100个以上的,分4年期交完,其中首期缴纳30%。
二、采矿权价款核准及处置政策
(一)被兼并重组企业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可折价入股或予以退还。1.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可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的股份。2.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向其支付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并按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的100%给予经济补偿。
(二)对不符合《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关于安全生产准入要求的15万吨/年以下小煤矿或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退还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并适当予以补偿。1.对在上轮资源整合中列为单独保留和独立块段并已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小煤矿,按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的2倍标准予以退还与补偿。2.对在上轮资源整合中已整合的小煤矿,按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的1.5倍标准予以退还与补偿。
(三)规范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核算与退还补偿认定。1.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核算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兼并重组的企业或财政支付。2.小煤矿剩余可采储量的核定应以采矿权价款缴纳时确定的可采储量或2004年采矿许可证认证时的可采储量为基数,按2009年采矿权年检报表及储量动态监测年报已审查备案的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进行核定;可采储量单价应以采矿权出让时原评估单价(可采储量单价=采矿权价款/可采储量)为准;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应以剩余可采储量乘以可采储量单价得出;采矿权价款退还补偿数应以剩余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乘以以上确定的退还补偿系数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