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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进一步落实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认真做好蓄滞洪区和洪水淹没区的迁安救护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落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的水库、河道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对分洪运用的组织领导、技术措施、器材准备及分洪后的可能淹没范围、安全转移等作出详细周密的部署。在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卫河、唐白河、伊洛河、涡河及惠济河,遇超标准洪水时,要严格落实防洪预案中关于处理超标准洪水的措施。

  认真做好蓄滞洪区的管理、运用与补偿工作。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的通知》(水汛〔2007〕72号)规定,认真做好2010年蓄滞洪区居民财产变更登记工作,按时上报,为蓄滞洪区运用和补偿打好基础。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修订〈河南省蓄滞洪区运用预案〉(试行)的通知》(豫防办〔2010〕2号)要求,抓紧制定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对蓄滞洪区现有的预警、反馈通信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加强对所有防汛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要养护蓄滞洪区群众的撤退道路,制定详细撤退路线,做到家喻户晓。建立健全蓄滞洪区群众转移和安置的组织机构、组织方式和责任制,对蓄滞洪区内的每户、组、村、乡镇,都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原则上省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包乡镇,省辖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乡镇领导包村、组,县(市、区)、乡镇、村干部具体包户。

  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或爆破分洪时,要及时组织群众撤退转移,并妥善安排群众的生活和防疫问题。蓄滞洪区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核查蓄滞洪区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经省水利、财政、统计部门核实后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

  (六)加强军民联防,确保防洪安全。各地防汛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的联系,主动搞好衔接,共同搞好抗洪抢险。出现重大险情,确需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支援的,当地防汛部门要及时报告、请示,认真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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