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绯胸鹦鹉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十六条、第
三十五条,以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就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绯胸鹦鹉(Psittacula alexandri)公告如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绯胸鹦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