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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明办关于评选表彰自治区第二届道德模范的通知


  四、评选标准

  自治区道德模范必须具备的基本标准: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揭批达赖,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社会形象好、群众认可度高。其主要事迹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自治区爱国守法模范: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珍视民族团结,坚决与达赖反动集团划清界限,模范践行“三个离不开”和“五湖四海”原则,在日常行为中,处处体现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处处体现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家乡的深厚情感,遵守法律法规事迹感人,社会公认。

  自治区助人为乐模范:热心公益事业,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事迹突出。

  自治区见义勇为模范:在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

  自治区诚实守信模范: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诚实信守,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在合作者和服务对象中享有高度信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实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坚持信守承诺,事迹突出。

  自治区敬业奉献模范: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干一行、爱一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秉公办事、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事迹突出。

  自治区孝老爱亲模范: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关爱和正确教育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事迹突出。

  五、评选步骤

  1、筹备阶段。根据自治区文明委2010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成立自治区第二届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组委会主任由区党委书记、文明委第一主任张庆黎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长、区文明委主任崔玉英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副主席、文明委副主任多托和区政协副主席、区社科院院长白玛朗杰担任。委员由区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文明办主任王明星,区广电局局长张崇银,区党委宣传副部长岗青,区妇联党组书记王惠玲,区总工会副主席黄建国,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次旺平措,西藏日报社总编孟晓林,西藏军区政治部副主任肖茂光,武警西藏总队政治部副主任高旭波等同志担任。组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明办,具体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区文明办副主任赫沛担任。办公室人员从主办单位各抽调1名同志共同组成。组委会下设评选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负责同志、专家学者、全国道德模范、自治区道德模范和基层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具体负责初审参评资格、评审拟定候选人、推荐自治区道德模范参评人选。各地(市)各系统成立由文明办(政工部门)牵头,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参加的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各地(市)各系统活动组委会)。负责评选推荐道德模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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