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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2011年)主要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的通知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启动建设4个县级医院,完成9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新建、改造11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牵头部门:州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卫生局。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启动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

  2.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3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120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600人次。

  3.继续实施城市二级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采取到二级医院进修、参加培训等方式,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

  4.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10年起,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人力保障局。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合理补偿和政府补助及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进行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费,按定额定项、核定收支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

  2.积极开展试点,创新政府投入方式,探索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经常性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4.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政策,建立合理的增长机制。

  牵头部门:州财政局。

  配合部门:州人力保障局、州卫生局、州价格监督局。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按照省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6号),人员配置由编制部门核定下发文件后,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拨付经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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