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
4.完善居民医保州级统筹政策,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实现州级统筹。
牵头部门:州人力保障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卫生局。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1.进一步完善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有效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2.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实现住院和门诊救助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3.逐步提高对城乡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4.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过程中,无支付能力的人员进行救助。
牵头部门:州民政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人力保障局、州卫生局。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
2.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3.建立公开公平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配送制度。
4.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
5.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定期抽检药品质量。
6.建立并完善基本药物监测体系。
7.根据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
牵头部门:州食药监局。
配合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价格监督局、州卫生局。
(二)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
2.从2010年4月1日起,敦化、珲春、和龙、汪清、延吉、龙井等州内试点县(市)的乡镇卫生院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3.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
4.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牵头部门:州卫生局、州人力保障局。
配合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价格监督局、州食药监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