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深安办〔2010〕24号)
各区(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安全监测预警工作,解决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常态)机制,全面排查掌握并及时消除各辖区、各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安全管理形势的明显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范围
隐患排查的重点是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和设施,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生产经营企业、交通运输行业、建筑施工行业、学校(幼儿园)、旅游休闲服务场所、公共服务场所、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危险边坡等。
三、排查内容
排查内容包括主要是《深圳市安全隐患管理规范(试行)》(深安〔2010〕2号附件1)规定的12类安全隐患,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些场所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以及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劳动纪律等方面。
四、排查方式
已经实施安全管理网格化制度的区(新区),以网格化制度为依托,开展辖区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尚未实施网格化制度的区(新区),要结合开展网格化试点进行排查。
各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能,结合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开展排查工作,并做好对下级部门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五、排查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日常化
安全隐患排查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且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将隐患排查纳入到日常性的工作内容中,常年不间断开展。
(二)要加强和规范安全隐患的建档工作
安全隐患要逐一建立隐患信息登记表(台帐),逐一销号。安全隐患信息登记表(台帐)的内容应包括《深圳市安全隐患管理规范(试行)》所要求的三个方面内容:隐患场所的基本信息、隐患内容、隐患管理信息,信息登记表(台帐)格式可参照附件1。各区、各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定信息登记表(台帐)格式,但需包含上述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