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区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及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