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制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对未列入市级专项规划目录体系的规划,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
四、市政府发展规划协调会议的职能是:
(一)审议市级发展规划编制体系(目录)和年度发展规划编制计划。
(二)审议上报国家和省审批发布的重大发展规划。
(三)审议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和跨区、县(市)的区域规划。
(四)审议市级重要发展规划的调整、修订和废止。
(五)综合协调市级发展规划和跨区、县(市)发展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市政府发展规划协调会议由市长或其委托的分管副市长主持,市发改委、经委、农办、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林水局、环保局、旅委、统计局等部门参加。重要发展规划由市长主持协调,其他发展规划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协调。
部分重要发展规划经市政府发展规划协调会议协调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市政府发展规划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具体负责市政府发展规划协调会议的会前初审协调和一般专项规划的审议协调工作。
市规划办由市发改委牵头,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为市发展规划协调会议成员单位规划职能处室负责人。
七、市规划办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八、市规划办分类建立发展规划咨询专家库和专业数据库,并逐步建立发展规划数据共享平台。在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形成发展规划草案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
九、规划形成后,要按照权限报请审批。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市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市级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其他市级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规划事项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区域规划由市政府审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