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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发展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市政府发展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发展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市政府发展规划协调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切实增强发展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函〔2006〕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的通知》(杭政〔2007〕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8〕3号)精神,决定建立市政府发展规划协调会议制度。
  一、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含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可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订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发展规划的编制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订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由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区域规划由市发改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编制。
  二、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由编制部门拟订编制工作方案送市发改委。方案应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由市发改委对编制工作进行协调。需由市政府批准的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市发改委商有关部门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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