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
制止耕地抛荒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提高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推进低碳都市农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抓好制止耕地抛荒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止耕地抛荒的重要性
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仅0.4亩,耕地资源非常有限。而目前我市耕地中全年性抛荒的有7990亩,季节性抛荒的有14万余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农民从一产向二、三产业转移,耕地抛荒现象仍在加剧。制止耕地抛荒,作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对于稳定我市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总产,推进都市农业发展,确保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制止耕地抛荒工作的重要性,站在全局的高度,站在保障农民增收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减少季节性抛荒,坚决杜绝全年性抛荒。
二、明确制止耕地抛荒工作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期,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土地流转,创新农作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力争通过三年时间,有效制止耕地抛荒现象,实现季节性抛荒面积缩减70%以上,全年性抛荒面积缩减80%以上的目标。
三、突出抓好制止耕地抛荒重点环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耕地抛荒原因,把握重点环节,因地制宜、创新手段,提升制止耕地抛荒工作的成效。
(一)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基础条件,逐步解决因耕作条件改变引发的弃耕抛荒问题。各地要对区域内因耕作条件改变而产生的抛荒耕地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分类制订计划,加大资金投入,逐年加以解决。要整合项目资金,加快改善基础条件,小型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土壤地力培肥等项目要向抛荒耕地集中区域倾斜。对因基础设施条件差无法耕种而产生的抛荒耕地,要强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设施条件,对短期内无法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的抛荒耕地,通过指导承包农户改种需水量较少的农作物恢复耕种;对因地力差无法耕作而产生的抛荒耕地,通过加土改肥、种植绿肥等手段提升农田地力水平;对水毁耕地,根据损毁程度及时组织农民修复,并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民及时复耕;对因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实施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恢复生产能力;对因污染而产生的抛荒耕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标准,鼓励农户种植有益于改良农业环境的非食用农作物。
(二)培育生产主体,推进土地流转,稳步解决因劳动力缺乏而引发的弃耕抛荒问题。要建立“县级指导、乡镇主导、村级组织、企业主力、农民主动”的工作推进机制,积极引导土地使用权合法有序流转,大力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提高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田向种粮能手集中,促进耕地向规模经营户集中。鼓励农业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承包抛荒田,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以租赁制、股份制、信托制、代耕制等多种模式流转抛荒田,并在用地、信贷、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扶持农机、植保、粮油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为农民种粮提供机耕机收、统防统治等服务,降低种粮成本,减少耕地抛荒。